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于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乡**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乡**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4日,被告人于某某通过微信以出售成人及儿童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4100元。

2.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于某某通过微信以出售头盔、收取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俞某某10000元。

综上,被告人于某某共计诈骗人民币14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归案后,于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被害人周某某、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分析实验室关于“于某某诈骗案”的勘验报告书;6.中国建设银行德州为民支行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厚柱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乡**小区**号楼**单元**室其住处,联系方式:1395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份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