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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30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方正县**乡**村**屯。2009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0年7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7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被告人于某某使用名为“**”的微信号,在自己没有N95口罩销售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发布广告谎称自己有大量N95口罩,骗取了微信名为“**”的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王某某通过微信先后向于某某共转款人民币8,600元订购口罩。后于某某将王某某微信拉黑,赃款均被其挥霍,现赃款已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2月16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前科判决、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卞妍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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