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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51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7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区**号楼**号,现暂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一民房。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后因病于2019年4月2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被告人于某某谎称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可以将其济源市**花园**号楼**单元**号房产手续抵押于被害人李某某处,并且每月给予高额利息,以此骗取李某某信任,随后李某某将30万元现金给付于某某,于某某在收到钱后给付了三个月利息31500元后便迟迟不归还本金,后经李某某多次催要,又通过中间人归还李某某5万元,后失去联系。

以上,被告人于某某诈骗作案一起,诈骗金额计21.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晋超

2019115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联系电话1869090****;

2.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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