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乡**村**号**,现住该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柳艳、10名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于某甲虚构偿还房贷、工资补税、交保险等理由,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苗某某共计人民币226900余元。
2.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于某甲虚构在四川出车祸、垫付工程款、肝脏长肿瘤需要手术等理由,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共计人民币44400余元。
3.2019年11月,被告人于某甲虚构其亲戚坐飞机需要钱的理由,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5000元。
4.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于某甲虚构在四川出车祸等理由,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于某乙共计人民币5000元。
5.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于某甲虚构成立医药公司需要资金等理由,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共计人民币24600余元。
6.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于某甲虚构为万达公司垫付工程款、肝脏长肿瘤需要手术等理由,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于某丙共计人民币140700余元。
7.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于某甲虚构垫付工程款、银行卡限额借钱周转、肝脏长肿瘤需要手术等理由,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于某丁共计人民币136000余元。
8.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于某甲虚构垫付工程款等理由,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于某戊共计人民币162200余元。
9.2019年12月,被告人于某甲虚构肝脏长肿瘤需要手术的理由,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于某己共计人民币35900元。
10.2019年12月,被告人于某甲虚构肝脏长肿瘤需要手术的理由,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于某庚共计人民币36600元。
综上,被告人于某甲骗取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于某乙、杨某某、于某丙、于某丁、于某戊、于某己、于某庚共计人民币827000余元。
被告人于某甲于案发后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涉案物品已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甲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于某乙、杨某某、于某丙、于某丁、于某戊、于某己、于某庚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华某某证言;4.书证: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宝等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工作记录、个人房屋赠予说明、证明等;5.辨认笔录:被害人苗某某等人对被告人于某甲的辨认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查询及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建议对被告人于某甲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萍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16册、光盘11张及补充材料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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