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右检公诉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41965******,汉族,大专文化,**公安局原民警,户籍所在地(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现住址:苏尼特右旗**镇**街**路**号。因涉嫌违法犯罪,于2019年8月26被苏尼特右旗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苏尼特右旗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被苏尼特右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于某某涉嫌行贿案由苏尼特右旗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4日。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由锡林郭勒盟公安局阿尔善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将两个案件合并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08年8月30日,于某某的内弟胡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锡林郭勒盟公安局阿尔善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08年9月,于某某驾车到锡林郭勒盟阿尔善公安分局时任党委书记、局长徐某某在河北任丘市的住处,请托徐某某在办理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时予以“关照”,并送给徐某某5万元人民币,徐某某收下5万元。2009年9月22日,锡林郭勒盟公安局阿尔善公安分局对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撤案处理。
2.2009年9月12日,四子王旗公安局对胡某某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刑事拘留。2009 年9月24日,经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胡某某被四子王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四子王旗公安局将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移送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9年9月28日胡某某被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期间,于某某找到时任四子王旗武装部部长魏某某向其请托对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予以帮助,魏某某便向时任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某某打招呼提出对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予以“关照”,从轻处理,张某某许诺尽量视情况办理。2010年春节前,于某某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找到魏某某,送给魏某某5万元人民币作为对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予以 “关照”的答谢,魏某某收下5万元。2010年3月30日,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对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作出不起诉处理。
3.上世纪八十年代,**公安局给于某某配发了五四式制式手枪和子弹,上世纪九十年代,因单位换枪于某某将五四式手枪上缴给**公安局,但未上缴22发子弹,一直存放在家中。2019年8月26日,苏尼特右旗纪委监委在对于某某的住所依法进行搜查并依法扣押疑似子弹22发。经检验涉案的22发疑似子弹为国产制式51式7.62mm手枪弹,应认定为制式弹药。
4. 2007年于某某将其1984年从呼和浩特市购买并一直存放于家中的一支单筒五连发猎枪送给了魏某某。2019年9月8日,魏某某将该枪支主动上交给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经检验该疑似单筒五连发猎枪为国产制式HL12_102型下排壳唧筒式猎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搜查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私藏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私藏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成民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羁押于二连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听取被告人、辩护人意见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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