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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职务侵占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77********,汉族,本科文化,原**公司海外专员,出生地天津市和平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道**里**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代表吴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某某原系**公司海外专员。2018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于某某利用其海外专员的职务便利,使用个人账户收取环世公司客户所缴纳的业务款,并通过个人账户转账等方式将多笔业务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消费等用途,共计人民币216535.75元。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主动断绝与**公司的联系。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和平区**道**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对账单、银行卡流水等书证;

2.证人宋某、郑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吴某的陈述;

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情况说明、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216535.7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涛

检察官助理:钟叶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量刑建议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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