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检三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5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路**里**号,现住天津市和平区**路**。2018年8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5日至11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7年11月,窦某(另案处理)设立天津汇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盈公司),后伙同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对外宣传“加入公司会员,推荐人可获得高额提成,所缴会费分期返还,并可免费获取食用油”,采取“人推荐人,层层返利”的模式发展会员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2016年4月,被告人于某某注册成为汇盈公司“钻石会员”,后其为获取提成及食用油奖励,陆续注册9个会员账户,并采取人传人,人荐人的方式发展会员。经统计,被告人于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共计142人,达二十一层,涉及会员账户228个,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32257.2元。
2018年8月10日,民警在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大街**酒店附近将被告人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林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于某某及同案犯窦某的供述和辩解;
4.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电子数据;
6. 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 军
检察员:柳晨飞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和平区**路**。(1892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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