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室(户籍所在地肇东市**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淫乱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号车库(户籍所在地:大庆市红岗区**室)。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淫乱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41971********,汉族,初中文化,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司机,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室(户籍所在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室)。2007年4月7日因赌博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09年8月23日因嫖娼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刘某甲、马某某、张某某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5月的一天,在大庆市红岗区**附近一平房内,于某某、马某某组织刘某甲、商某某、刘某乙、一对夫妻(另案处理)共七人聚众淫乱。
2. 2019年5月的一天,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室,于某某、孙某甲(另案处理)、马某某组织刘某甲、孙某乙,共五人聚众淫乱。
3. 2019年7月的一天,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室,于某某、姜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刘某甲、彭某某、一名单男(另案处理),五人聚众淫乱。
4. 2019年7月的一天,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室,于某某组织刘某甲、王某某、一名单男(另案处理)共四人聚众淫乱。
综上,聚众淫乱行为于某某组织四次;刘某甲参与四次;马某某组织一次;张某某组织一次。
2019年8月27日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民警将于某某、刘某甲、马某某抓获;张某某2019年11月8日到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
2. 证人商某某、刘某乙、孙某乙、王某某证言;
3. 被告人于某某、刘某甲、马某某、张某某供述;
4. 同案犯姜某某、彭某某、孙某甲供述;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刘某甲、马某某、张某某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刘某甲、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于某某、刘某甲、马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刘某甲、马某某被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室。
2. 本案卷宗一册、光盘六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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