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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等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罪)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商洛市商州区**小区。1995年3月1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原商洛地区商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商洛市商州区**路**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户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1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住商洛市商州区**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洛市商州区**社区**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洛市商州区**路**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洛市商州区**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房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洛市商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高利转贷罪,被告人张某甲、付某某、房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户某某、牛某某、周某某、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10年8月20日,于某某在商州区夜村镇经营的**沙场的拉沙车辆欲经过该镇**村正在维修的河堤路,**村村民王某甲认为拉沙车会损坏路面,不让该车辆通过。被告人张某甲与王某甲发生口角,遂用石块砸伤王某甲头部。经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0年左右,李某甲因资金周转困难,从被告人于某某处借款20万元,月息2%,偿还部分利息后,于某某逐将月息涨至5%,李某甲无力清偿。2012年1月,李某甲和朋友王某乙去于某某办公室找于某某商量还款期限,于某某在办公室辱骂李某甲。李某甲和王某乙下楼离开时,于某某追下楼,用砖块将李某甲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轿车前风挡玻璃砸烂。

3、2012年1月7日11时许,何某乙到商州区通江路于某某办公室,索要张某甲欠其的一万元借款。因何某乙出具的是欠条复印件,被告人于某某、张某甲对何某乙拳打脚踢,张某甲持刀鞘殴打何某乙身体,致何某乙头皮下血肿、面部挫伤,左眼挫伤。经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2013年至2014年,唐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从被告人于某某处借款700余万元,月息3%,后唐某某无力清偿。于某某指使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向唐某某逼债;2017年,于某某指使被告人付某某、屈某某到唐某某办公室采取静坐、滋扰等方式逼其还钱。后唐某某先后三次将铂晶公馆的三套商品房转让给于某某用于抵扣利息,于某某将三套房屋变卖后获利111.9万元。

5、2012年,巩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陆续从被告人于某某处借款,月息5%。2016年,巩某某欠于某某借款本金180万元,利息145万元。于某某让巩某某将145万元利息,拆分写成80万元和65万元的借据。2016年4月6日,于某某向丹凤县人民法院起诉巩某某偿还80万元,2016年5月10日,于某某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巩某某偿还65万元。2016年6、7月,巩某某在安康干工程时,于某某打电话向巩某某讨债,提出以其收藏的贾平凹签名的文学套装书籍及名人字画顶帐20万元欠款,巩某某不堪于某某多次打电话催促,只好同意,并让于某某自行到其租住的房子,通过房东张某某开门,于某某取走一幅已装裱好的贾平凹书法作品。经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书法作品为仿品。后巩某某回到商州的一天早上,于某某将其叫到办公室催要欠款,强行索要巩某某收藏的名人字画和书。因巩某某的房东张某某未在,无法开门取出字画和书,期间于某某采取打巩某某耳光,言语侮辱,不许吃饭,不让接电话,并指使被告人户某某、周某某、牛某某看守巩某某直至当日下午14时许,房东张某某回来后,于某某指使户某某、周某某、牛某某跟随巩某某到其租住房内取走一套《贾平凹文集》(珍藏版)等物。巩某某与户某某、周某某、牛某某将取回的书籍等物交给于某某后,于某某才让巩某某离开。经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套书市场参考价为1500元。

6、2011年前后,陈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通过亲戚李某某介绍并担保,从被告人于某某处多次借款,月息5%。因陈某某无力偿还70万元欠款,2017年1月,于某某指使被告人付某某跟随、纠缠陈某某近一月。2017年春节前,陈某某贷款20万元偿还于某某,于某某让付某某不再跟随陈某某。后于某某为索要剩余的50万元借款,又指使付某某跟随陈某某还款,致陈某某无法正常生活、工作。

7、赵某某因开发卫苑大厦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多次向被告人于某某借款600余万元,月息4%至5%不等,后赵某某还款929万元,欠于某某本息共计650万元。2017年11月,于某某指使被告人付某某、房某某到赵某某位于商州区名人街广电局家属院的租住房,采取跟随等方式向赵宏均逼债、办理网签手续近两个月。2017年12月29日至12月31日,在付某某、房某某跟随赵某某期间,于某某又指使二人将赵宏均看守在商州区通江路爱尚宾馆,让其尽快办理网签手续。2018年1月,赵某某被逼无奈将卫苑大厦4楼原本预留给商洛市**监督所的办公用房,同于某某办理了房屋转让网签手续,作为借款抵押,于某某才停止向赵宏均逼债。

8、2015年年底,朱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分两次从被告人于某某处共借款200万元,月息2%。2018年5月,朱某某欠于某某本息共计416万元。于某某指使被告人屈某某长期跟随、滋扰朱某某,迫使朱某某还债,致朱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二、高利转贷罪

2014年6月,被告人于某某通过唐某某伪造虚假供货合同,从长安银行商洛分行贷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后于某某将其中121万元按月息4%转贷给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某甲2015年贷款到期前,于某某向长安银行还款300万元。2014年至2015年间于某某高利转贷获利5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商洛市中医医院住院病案、小企业信贷业务审批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王某乙、李某丁、何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李某甲、何某乙、唐某某、巩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张某甲、付某某、周某某、屈某某、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张某甲、户某某、付某某、牛某某、周某某、屈某某、房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软暴力为主要手段,在商州城区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纠集者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于某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并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寻衅滋事罪的主犯。被告人张某甲、户某某、付某某、牛某某、周某某、屈某某、房某某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户某某、付某某、牛某某、周某某、屈某某、房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寻衅滋事罪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屈某某、房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小苗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被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被告人牛某某、周某某被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屈某某、房某某被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户某某、付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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