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于某某等人容留卖淫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1〕9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伊春路**号**单元**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1197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肥城路**号**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郭某某、潘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以来,被告人于某某、郭某某经预谋后,租赁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99号“海尔云街”**栋**楼日租房,容留、介绍卖淫人员王某某、付某某进行卖淫活动,从中牟利。期间二被告人共计非法获利约15600余元,于某某与郭某某分别获得约7800余元。

2020年10月以来,被告人于某某、郭某某、潘某某经预谋后,潘某某出资租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户,容留、介绍卖淫人员王某某、付某某进行卖淫活动,从中牟利。期间,三被告人共计获利17200元,其中于某某、郭某某分别分得7300余元,潘某某个人分得2600余元。

2020年8月以来,付某某、王某某在“海尔云街”**栋**楼、台柳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户,分别向王强、冯连云、刘钊、王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王某某、杨某某、陈 某某等人卖淫,每次收取嫖资人民币300元至600元不等。

被告人郭某某被查获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将于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潘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郭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郭某某、潘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郭某某、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于某某、潘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郭某某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美玉

2021年2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郭某某、潘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具结书3份。

      4.量刑理由说明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