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122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住济南市章丘区**村。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3月6日被临时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2019年3月6日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0月份,被告人于某某、杨某某(已判刑)使用李某某提供的一张面额为100万元的“克隆”承兑汇票,通过王某某、杜某甲介绍,以承兑汇票贴现为名,骗取被害人宫某某96.9万元。
2、2019年2月27日14时11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山东省历城区地震局门口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赞皇县公安局查询通知书及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2、10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后的资金去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银行卡取款凭条;
3、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资料查询、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单、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回单、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济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历城大队潘庄中队检测单及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道路交通物证检验鉴定文书;
5、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在逃人员登记表、山东省历城区交警大队查获经过;
6、济南市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曹范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被告人于某某的户籍证明;
8、证人王某某、杜某甲、张某某、杜某乙、樊某某等证言;
9、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0、被害人宫某某的陈述;
11、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汇票而使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19年9月19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在赞皇县看守所。
2.公安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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