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于某某,曾用名**,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吉林省松原市**镇**楼。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于某某因盗窃罪被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至。2014年11月5日投改至吉林省白城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3日减刑11个月,2018年10月25日减余刑后,于当日释放。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2019年10月15日被白城监狱立案侦查,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9年11月29日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0日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强制猥亵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在白城监狱四监区生产车间内,被告人于某某因罪犯薄某某找其理论,被告人于某某打薄某某脸部一拳致薄某某昏倒。
2017年夏天,白城监狱四监区罪犯何某某在家属会见时让其妻子于某甲去找监狱长反映其经常被于某某欺负,在白城监狱四监区生产车间民警办公室内,被告人于某某使用白龙管(白色PVC管)抽打何某某头部和背部多下,致何某某牙齿脱落。
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在白城监狱四监区生产车间饭堂门口,罪犯吴某和因琐事与罪犯白某发生口角,被告人于某某帮助罪犯白某出气,打了罪犯吴某和几个耳光。
2018年4月在白城监狱四监区生产车间厕所内,罪犯赵某某和罪犯孙某某打架,罪犯冯某去拉架,被告人于某某帮助孙某某出气,上来踹罪犯冯某腹部几脚,将罪犯冯某踹倒。
2018年9月期间在一周内,被告人于某某在白城监狱四监区生产车间库房内,以强行拖拽、恐吓的方式强制猥亵同监区罪犯赫某三次(罪犯赫某系库管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吉林省白城监狱四监区服刑期间,肆意殴打同监区服刑人员四次,被告人于某某在白城监狱四监区生产车间库房内以强行拖拽,恐吓的方式强制猥亵同监区罪犯赫某三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四款,第二百三十七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犁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内。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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