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为江苏省**县,户籍地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号楼**室。被告人于某某曾因盗窃,于2018年11月2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7日至2020年6月上旬,被告人于某某在东台市**区街面上,盗窃作案四次,窃得自行车四辆,其中一辆因灭失,状况资料不详,无法鉴定价格,另外三辆鉴定价格合计人民币60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27日晚,被告人于某某在东台市**楼下的**店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粉白色捷安特牌自行车偷走,该车后被其丢失。该车因灭失无法鉴定价格。
2、2020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于某某在东台市**门口北侧,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粉白色上海永久牌自行车偷走后藏匿。经鉴定,该车价格263元。
3、2020年6月8日晚,被告人于某某在东台市**大厦东侧,将被害人葛某某的一辆蓝白色上海永久牌自行车偷走后藏匿。经鉴定,该车价格263元。
4、2020年6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于某某在东台市**街西边**银行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红色南华牌自行车偷走后藏匿。经鉴定,该车价格80元。
归案后,被告人于某某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四节盗窃事实,并主动退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车辆及退赃款,并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被告人于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葛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东台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仇荣春
2020年7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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