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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盗窃)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于某某,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为江苏省**县,户籍地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号楼**室。被告人于某某曾因盗窃,于2018年11月2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7日至2020年6月上旬,被告人于某某在东台市**区街面上,盗窃作案四次,窃得自行车四辆,其中一辆因灭失,状况资料不详,无法鉴定价格,另外三辆鉴定价格合计人民币60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27日晚,被告人于某某在东台市**楼下的**店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粉白色捷安特牌自行车偷走,该车后被其丢失。该车因灭失无法鉴定价格。

2、2020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于某某在东台市**门口北侧,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粉白色上海永久牌自行车偷走后藏匿。经鉴定,该车价格263元。

3、2020年6月8日晚,被告人于某某在东台市**大厦东侧,将被害人葛某某的一辆蓝白色上海永久牌自行车偷走后藏匿。经鉴定,该车价格263元。

4、2020年6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于某某在东台市**街西边**银行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红色南华牌自行车偷走后藏匿。经鉴定,该车价格80元。

归案后,被告人于某某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四节盗窃事实,并主动退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车辆及退赃款,并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被告人于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葛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东台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仇荣春

2020年7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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