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城市,住湖北省宜城市**镇**村**组。因盗窃,于2019年7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9年8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5时左右,被告人于某某在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景园小区尚成便利店内,盗得价值人民币398元稻花香白酒1瓶。当日18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再次到尚成便利店内盗得价值人民币398元稻花香白酒1瓶。赃物未起获。
2019年8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沃尔玛超市内,盗得价值人民币327.75元白云边白酒1瓶。同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再次到该超市内盗窃价值人民币367.99元天之蓝白酒1瓶时被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后被移交公安机关。白云边白酒未起获。
2019年9月1日12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沃尔玛超市内,盗得共计价值人民币655.5元白云边白酒2瓶。赃物未起获。
2019年9月2日18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沃尔玛超市内,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111.76元的男式短袖衬衫等商品11件时,被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后被移交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视频截图、沃尔玛收银小票、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单等书证;2.报案材料及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池某某、孔某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视听资料;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6.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被害单位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含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