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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352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7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深圳机场T3航站楼22号登机口附近MCM店铺,趁店员不备,盗窃店内一个MCM牌银色双肩背包(价值6100元人民币)。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于某某乘坐航班经停福州长乐机场入境转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中缴获了被盗的银色双肩背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于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于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汶珀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赃物背包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5.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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