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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895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2019年7月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15涉嫌盗窃罪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至2019年5月29日间,被告人于某某在其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号的家中,使用破坏燃气表电磁阀门的方式,盗用保定**燃气公司管道天然气472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26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金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居住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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