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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78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6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8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3日被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2日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窜至寿光市**路**街**路东处,使用弹弓破坏车窗的方式,盗窃胡某某奔驰车车内足金和田玉戒指一枚、保罗牌钱包(内有居民身份证一张、建设银行储蓄卡和信用卡各一张、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农业银行储蓄卡一张、农村信用社储蓄卡一张、单位结算卡一张、提现卡一张)一个。经鉴定,足金和田玉戒指价值人民币4374元。

2、2020年4月18日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窜至寿光市**小区**楼**处,使用弹弓破坏车窗的方式,将张某某奥迪车车窗破坏,未能盗窃到财物。

3、2020年4月18日1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窜至寿光市**路**街路口西南角处,使用弹弓破坏车窗的方式,盗窃裴某某大众车车内50元左右现金、360牌G300行车记录仪一部、阿玛尼AR60008手表一块、雅兰仕蓝牙无线耳机一副。经鉴定,行车记录仪、阿玛尼手表、耳机的价格共计人民币1983.08元。

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强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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