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街**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被告人于某某到双辽市尚品上城小区刘某甲家找其前妻刘某乙,于某某见刘某乙领着刘某甲家孩子出门后,其房门没有关严,于某某进入刘某甲家内,将屋内的两个貂皮大衣、两个LV包、一部黑色苹果手机偷走,并将偷窃的东西拿到顶楼天台,放到排风口内。2019年6月20日,刘某甲回到家中发现家中被盗并报警,报警后刘某甲给于某某打电话,于某某得知刘某甲已经报警,于2019年6月28日将偷窃的财物全部归还给刘某甲。2020年4月2日于某某被双辽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返还全部盗窃财物。经鉴定,涉案财物金额共计人民币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案件来源、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现场图、现场照片、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民信息证明;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诗语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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