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于秀娜,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现住吉林省**。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正在吉林省**服刑,现因发现漏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长岭县公安局解回并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秀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于秀娜在长岭县客运站路南侧王某某家开的“果蔬汇超市”内盗窃一包裹,内含42条香烟,于秀娜将盗窃来的香烟卖给一男子得款350元。经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42条香烟市场价值为5188元。被告人于秀娜,于2020年8月14日被长岭县公安局从吉林省**解回并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秀娜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书证
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解回罪犯审批表、解回证明、提取笔录、进货单
4、鉴定意见
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
5、试听资料
于秀娜盗窃现场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秀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秀娜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秀娜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于秀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银贺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于秀娜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