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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盗窃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Z280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路**号**小区**号,住海拉尔区**路**号楼**小区**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由海拉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于某某4次在海拉尔区**小区**号楼楼顶,盗走业主太阳能热水器水箱及支架共23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747元。

2019年7月26日,海拉尔公安分局民警将被告人于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赵某某、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孙某某、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视频、被告人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宏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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