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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盗窃案)_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61990********,汉族,小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住栖霞市**镇**村**号,2019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0时许,被告人人于某某驾驶FQ973Y黑色现代索纳塔轿车到栖霞市人民医院,于某某步行到住院部伺机盗窃,后到住院部二楼ICU休息区走廊,盗窃陪护重症监护室治疗病人车某某的侄子邹某某一个咖啡色鳄鱼皮单肩包,包内有现金1200余元、邹某某的身份证一张、驾驶证一本、社保卡一张、银行卡六张、金质貔貅手链一条、钱包一个、奥迪A6L车钥匙一把等物品,价值4800余元人民币。

案发当日14时许,于某某驾车行驶至**镇路**村村碑处被民警截获,并查获赃款1110元人民币及全部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增值税发票,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检查笔录各一份;5.视频资料: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于某某盗窃医院病人亲友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坦白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新华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及案卷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监控光盘一张。

6.散页证据(发还清单)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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