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东阿县**乡**村**号。2015年11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6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得知其朋友付某某租住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庄**号的院内无人居住,遂从院门口挡板下面找到了大门钥匙,后其将该院内放置的刘某某所有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付某某所有的福田牌三轮摩托车一辆、LG牌电冰箱一台及不锈钢锅、白色塑料桶、电饼铛等物品(不锈钢锅、白色塑料桶、电饼铛等物品无法鉴定价值)卖给流动收废品的王某某等人,得款两千余元用于其个人消费。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福田牌三轮摩托车、LG牌电冰箱的价值为人民币2656元。案发后,从王某某处扣押了被盗的LG牌电冰箱、不锈钢锅、白色塑料桶,并已发还失主付某某。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于某某在山东省东阿县**乡**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雪辉
检察官助理:李阳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光盘2盘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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