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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898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72********,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园**号楼**门**号。2020年3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份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百货大楼佰金缘服装店内,盗窃丝巾1条。经鉴定,丝巾价值人民币63元。

二、2020年1月21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百货大楼阿迪达斯专卖店内盗窃黑色女士卫衣1件。经鉴定,卫衣价值人民币300元。

三、2020年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金佰汇商厦杰克琼斯专卖店内盗窃黑色男士卫衣1件。随后,又在耐克专卖店内盗窃黑色男士卫衣1件。经鉴定,杰克琼斯卫衣价值人民币500元,耐克卫衣价值人民币300元。

四、2020年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金佰汇商厦超市内盗窃烧鸡2只。经鉴定,烧鸡共价值人民币150元。

综上,被告人于某某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13元。

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2月26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盗赃物的照片、情况说明、收条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窦某某、侯某某、陈某甲、董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4、扣押、搜查、辨认笔录;5、估价鉴定意见书;6、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7、视频监控录像;8、被告人于某某的多次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坦白。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学民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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