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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兴隆镇,因涉嫌盗窃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双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09日,被告人于某某因无路费外出务工,在双辽市辽北街**网吧进屋取暖时看见杨某某在三楼休息区沙发上睡觉,于某某便临时起意将杨某某手机盗走。盗窃后,其朋友借给于某某路费100元钱,于某某将盗窃来的手机还给杨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鉴定价格为36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现场平面图、方位图;购买手机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2.证人许某某、宋某某、梁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再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梨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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