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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874号

被告人于某某(曾用名于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于某某至**镇**村**宅**号**室,采用溜门入室的方法,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放于卧室衣柜内女士拎包内皮夹1只(内有人民币250元及卡号为62306655310********的江苏农商银行卡1张)。同年12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于某某从上述银行卡中取走人民币1,200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于某某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放于家中卧室拎包内的钱包被窃,内有现金及银行卡等物,2019年12月31日其被窃的银行卡被提取人民币1,200元的事实。

2.证人居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于某某至其暂住处曹路镇**村**宅**号**室,打电话找人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拍摄的照片证实,从被告人于某某处扣押到鞋子及外套的事实。

4.活期存款账户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2019年12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于某某从卡号为62306655310********的江苏农商银行卡中提取人民币1,200元的事实。

5.公安机关提供的录像光盘证实,2020年1月19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侦查人员提审讯问被告人于某某,其对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主动交代的诸多细节均与被害人赃物及户内环境相符的事实。

6.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对**镇**村**宅**号**室进行勘验,提取斑迹若干并拍摄照片的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于某某的到案情况。

8.相关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于某某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曾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弋炜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量刑建议书一式二份。

3.随案移送男士外套一件、皮鞋一双。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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