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汽检刑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90********,汉族,大专文化,一汽**公司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县**乡**村**屯**组,现住长春市**区**街**小区**栋**门**室。因涉嫌盗窃,经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见证值班律师:吴殿库,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于某某多次从长春市**区一汽**一厂一总装车间奥迪生产线、一汽**二厂总装车间迈腾生产线、一汽**二厂总装车间宝来生产线,采用夹带出厂的手段盗窃一汽**公司全新零件,共计48个。被告人于某某将所盗零件27个通过**APP销售,获利人民币19050元;所盗零件21个于案发已返还被盗单位。
经认定,奥迪外后视镜:零件号4KD858499D单价为:人民币1095元,4KD858499E单价为:人民币1446元,4KD858499单价为:人民币230元,4KD858500D单价为:人民币1120元,4KD858500单价为:人民币255元,4KD858500E单价为:人民币1363元;迈腾B8外后视镜:零件号3GD857501F单价为:人民币217元;迈腾尾灯:零件号3GD945307A、3GD945308A单价为:人民币233元,零件号3GD945207A、3GD945208A单价为:人民币246元;宝来尾灯:零件号18G945094C单价为:人民币42元,18G945093C单价为:人民币74元;迈腾空调控制单元:零件号17G907044G单价为:人民币258元;迈腾车遥控钥匙:零件号3G0800375DP单价为:人民币307元。
被告人于某某盗得零件价值合计人民币20118元。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将盗窃所得19050元主动上交至公安机关。2020年2月27日,于某某在一汽**保卫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庞某某、朱某某、张某某、袁某某、李某某、丁某某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永伶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
**区**街**小区**栋**门**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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