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1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被告人于某某不到案,法院决定不予受理,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上旬一天上午,被告人于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揽军路二环桥下早市内,趁无人之机,将相邻摆摊卖菜的被害人陈某某钱匣内的人民币28元盗走。
2019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一天上午,被告人于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揽军路二环桥下早市内,趁无人之机,将相邻摆摊卖菜的被害人陈某某钱匣内的人民币26元盗走。
2019年8月6日9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揽军路二环桥下早市内,将相邻摆摊卖菜的被害人陈某某钱匣内的人民币65元盗走,被现行抓获,盗窃的人民币65元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现金照片;2.书证:被告人于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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