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77********,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来到哈尔滨市双城区西官镇团结村**商业前院的摊位旁,趁人不注意将被害人齐某某放在旁边的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148元和一部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于某某家中将被盗手机和现金2148元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艳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