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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盗窃、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625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路**园**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被告人于某甲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3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于2017年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于某甲监视居住期间逃跑,于2018年11月2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立为网上逃犯。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于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8年3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于某甲在瓦房店市**路**号**室自己家里,通过烫吸的方式容留王某甲吸食冰毒;

二、盗窃罪:

1、2017年4月5日,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商店附近,用剪刀剪断被害人刘某甲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25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154.75元;

2、2017年5月2日22时许,被告人于某甲来到**小区**号楼北侧空地,用剪刀剪断被害人张某甲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40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254元;

3、2017年5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学校附近的**门前,用剪刀剪断被害人刘某乙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30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184.5元;

4、2017年6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附近**门前,用剪刀剪断被害人董某某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30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177.6元;

5、2017年7月8日0时许,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岭下****厂家属楼**号楼楼下,用剪刀剪断被害人曹某某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30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177.6元;

6、2017年8月11日0时许,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办事处**村**后身,盗窃被害人付某某空调外挂机。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人民币600元;

7、2017年10月26日0时许,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单元附近,盗窃被害人王某乙门外摄像头。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不予价格认证;

8、2017年12月31日,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店门口,用剪刀剪断被害人张某乙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25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168.5元;

9、2018年3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小区**号楼,用剪刀剪断被害人韩某某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30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199.5元;

10、2018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街**号楼附近,用剪刀剪断被害人王某丙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40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266元;

11、2018年3月16日0时许,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路**号楼附近,用剪刀剪断被害人冯某甲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30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199.5元;

12、2018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小区门口附近,用剪刀剪断被害人赵某甲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30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199.5元;

13、2018年5月18日1时许,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附近,用剪刀剪断被害人曲某某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30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213.3元;

14、2018年7月初的**天,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对面**厂家属楼楼下,用剪刀剪断被害人杨某某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20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143.4元;

15、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门口,用剪刀剪断被害人许某某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25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189元;

16、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街**段**号楼楼下,用剪刀剪断被害人吕某某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20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155元;

17、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路**号楼附近,用剪刀剪断被害人阎某某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15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116.25元;

18、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小区,用剪刀剪断被害人王某丁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20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155元;

19、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公司对面**杂货店门前,用剪刀剪断被害人刘某丙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25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193.75元;

20、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医院东侧路边,用剪刀剪断被害人王某戊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20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157.6元;

21、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小区楼下桥**门前,用剪刀剪断被害人某某某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25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197元;

22、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小区,用剪刀剪断被害人于某乙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20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157.6元;

23、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小区**号楼,用剪刀剪断被害人侯某某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20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151.6元;

24、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街附近,用剪刀剪断被害人孙某某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20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143.6元;

25、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小区北门,用剪刀剪断被害人赵某乙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20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135元;

26、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小区北门,用剪刀剪断被害人李某某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20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135元;

27、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街**段(**路)附近 ,用剪刀剪断被害人张某丙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15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99.75元;

28、2019年1月6日,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小区**号楼楼下,用剪刀剪断被害人王某己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15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95.25元;

29、2019年1月8日,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西楼,用剪刀剪断被害人姜某某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20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127元;

30、2019年3月8日,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饭店西侧,用剪刀剪断被害人冯某甲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20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137.8元;

31、2019年3月9日,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路附近,用剪刀剪断被害人邹某某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20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137.8元;

32、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办事处北农业银行ATM取款机门前,用剪刀剪断被害人冯某甲桑塔纳轿车油管,盗窃92号汽油20升。通过调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销售分公司当日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计算,价值人民币137.8元。

综上,被告人于某甲共盗窃32起盗窃金额合计5559.95元,容留他人吸毒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暂不收押通知书、体检检查表、检验报告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指认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成品油销售价格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刘某乙、董某某、曹某某、韩某某、王某丙、冯某甲、赵某甲、曲某某、刘某甲、张某乙、杨某某、许某某、吕某某、阎某某、王某丁、刘某丙、王某戊、某某某、于某乙、侯某某、孙某某、李某某、赵某乙、姜某某、张某丙、王某己、冯某甲、邹某某、冯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协助书、关于空调外挂机一台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于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于某甲在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于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行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行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木军
助理检察员:  姚  烨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律师意见》各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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