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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盗窃、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8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区平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通河县******屯)。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大庆市**废品收购站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废品收购站(户籍所在地:黑龙江大庆市肇州县**乡**村**屯**号)。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12月初的一天夜晚,被告人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大庆市红岗区3-7号楼西侧,将红岗物业分公司摆放在楼头的环保清洁箱内胆(型号:550*580*720mm)1个盗走,随后,以30元价格卖给大庆市红岗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被告人孙某某,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74元。

2. 2018年12月初的一天夜晚,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大庆市红岗区5-1号楼后侧,将红岗物业分公司摆放在楼头的环保清洁箱内胆(型号:550*580*720mm)1个盗走,随后,以30元价格卖给大庆市红岗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孙某某,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74元。

3. 2018年12月初的一天夜晚,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大庆市红岗区节能小区T-2号楼东侧,将红岗物业分公司摆放在楼头的环保清洁箱内胆(型号:550*580*720mm)1个盗走,随后,以30元价格卖给大庆市红岗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孙某某,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74元。

4. 2018年12月初的一天夜晚,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大庆市红岗区3-1号楼东侧,将红岗物业分公司摆放在红岗区3-1号楼头的环保清洁箱内胆(型号:550*580*720mm)1个盗走,随后,以30元价格卖给大庆市红岗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孙某某,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74元。

5. 2018年12月中旬的一天夜晚,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大庆市红岗区4-13号楼西侧,将红岗物业分公司摆放在楼头的环保清洁箱内胆(型号:640*640*720mm)1个盗走,随后,以30元价格卖给大庆市红岗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孙某某,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94元。

6. 2018年12月中旬的一天夜晚,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大庆市红岗区4-11号楼后西侧,将红岗物业分公司摆放在楼头的环保清洁箱内胆(型号:640*640*720mm)1个盗走,随后,以30元价格卖给大庆市红岗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孙某某,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94元。

7. 2018年12月中旬的一天夜晚,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大庆市红岗区3-1号楼东侧,将红岗物业分公司摆放在楼头的环保清洁箱内胆(型号:550*580*720mm)1个盗走,随后,以30元价格卖给大庆市红岗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孙某某,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74元。

8. 2018年12月下旬的一天夜晚,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大庆市红岗区5-7号楼西侧,将红岗物业分公司摆放在楼头的环保清洁箱内胆(型号:550*580*720mm)1个盗走,随后,以30元价格卖给大庆市红岗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孙某某,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74元。

9. 2019年1月上旬的一天夜晚,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大庆市红岗区3-7号楼西侧,将红岗物业分公司摆放在楼头的环保清洁箱内胆(型号:550*580*720mm)1个盗走,随后,以30元价格卖给大庆市红岗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孙某某,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74元。

10. 2019年1月上旬的一天夜晚,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大庆市红岗区5-1号楼后侧,将红岗物业分公司摆放在楼头的环保清洁箱内胆(型号:550*580*720mm)1个盗走,随后,以30元价格卖给大庆市红岗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孙某某,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74元。

11. 2019年1月上旬的一天夜晚,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大庆市红岗区节能小区T-2号楼东侧,将红岗物业分公司摆放在楼头的环保清洁箱内胆(型号:550*580*720mm)1个盗走,随后,以30元价格卖给大庆市红岗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孙某某,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74元。

12. 2019年1月中旬的一天夜晚,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大庆市红岗物业分公司院门南侧,将红岗物业分公司摆放院门南侧的环保清洁箱内胆(型号:640*640*720mm)1个盗走,随后,以30元价格卖给大庆市红岗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孙某某,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94元。

13. 2019年1月中旬的一天夜晚,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大庆市红岗区5-7号楼西侧,将红岗物业分公司摆放在楼头的环保清洁箱内胆(型号:550*580*720mm)1个盗走,随后,以30元价格卖给大庆市红岗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孙某某,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74元。

14. 2019年1月中旬的一天夜晚,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大庆市红岗物业分公司院门南侧,将红岗物业分公司摆放院门南侧的环保清洁箱内胆(型号:640*640*720mm)1个盗走,随后,以30元价格卖给大庆市红岗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孙某某,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94元。

15. 2019年1月中旬的一天夜晚,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大庆市红岗物业分公司院门南侧,将红岗物业分公司摆放院门南侧的环保清洁箱内胆(型号:640*640*720mm)1个盗走,随后,以30元价格卖给大庆市红岗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孙某某,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94元。

16. 2019年1月下旬的一天夜晚,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大庆市红岗区4-13号楼西侧,将红岗物业分公司摆放在楼头的环保清洁箱内胆(型号:640*640*720mm)1个盗走,随后,以30元价格卖给大庆市红岗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孙某某,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94元。

17. 2019年1月下旬的一天夜晚,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大庆市红岗区4-11号楼后西侧,将红岗物业分公司摆放在楼头的环保清洁箱内胆(型号:640*640*720mm)1个盗走,随后,以30元价格卖给大庆市红岗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孙某某,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94元。

18. 2019年2月上旬的一天夜晚,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大庆市红岗物业分公司院门南侧,将红岗物业分公司摆放院门南侧的环保清洁箱内胆(型号:640*640*720mm)1个盗走,随后,以30元价格卖给大庆市红岗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孙某某,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94元。

19. 2019年2月上旬的一天夜晚,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大庆市红岗区原供水公司业务所南侧,将红岗物业分公司摆放在路边的环保清洁箱内胆(型号:640*640*720mm)1个盗走,随后,以30元价格卖给大庆市红岗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孙某某,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94元。

20. 2019年2月中旬的一天间夜晚,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大庆市红岗区原供水公司业务所南侧,将红岗物业分公司摆放在路边的环保清洁箱内胆(型号:640*640*720mm)1个盗走,随后,以30元价格卖给大庆市红岗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孙某某,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94元。

21. 2019年2月中旬的一天夜晚,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大庆市红岗区4-13号楼西侧,将红岗物业分公司摆放在楼头的环保清洁箱内胆(型号:640*640*720mm)1个盗走,随后,以30元价格卖给大庆市红岗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孙某某,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94元。

22. 2019年2月下旬的一天夜晚,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大庆市红岗区5-7号楼西侧,将红岗物业分公司摆放在楼头的环保清洁箱内胆(型号:550*580*720mm)1个盗走,随后,以30元价格卖给大庆市红岗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孙某某,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74元。

23. 2019年2月下旬的一天夜晚,被告人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大庆市红岗区原供水公司业务所南侧,将红岗物业分公司摆放在路边的环保清洁箱内胆(型号:640*640*720mm)1个盗走,随后,以30元价格卖给大庆市红岗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孙某某,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94元。

24. 2019年3月上旬的一天夜晚,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大庆市红岗区3-1号楼西侧,将红岗物业分公司摆放在楼头的环保清洁箱内胆(型号:550*580*720mm)1个盗走,随后,以30元价格卖给大庆市红岗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孙某某,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74元。

25. 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夜晚,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大庆市红岗区5-7号楼西侧,将红岗物业分公司摆放在楼头的环保清洁箱内胆(型号:550*580*720mm)1个盗走,随后,以30元价格卖给大庆市红岗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孙某某,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74元。

26. 2019年3月25日夜晚,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大庆市红岗区3-1号楼西侧,将红岗物业分公司摆放在楼头的环保清洁箱内胆(型号:550*580*720mm)1个盗走,随后,以30元价格卖给大庆市红岗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孙某某,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74元。

综上,被告人于某某共计盗窃环保清洁箱内胆26个,被告人孙某某非法收购环保清洁箱内胆26个,价值人民币17,764元。

2019年3月26日,于某某在大庆市红岗区**区平房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3月29日,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工作人员在大庆市红岗区**废品收购站内将孙某某传唤至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于某某、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垃圾箱照片、作案时车辆、衣物照片、废品收购站内已切割的垃圾桶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抓获经过、鉴定结论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清洁用垃圾桶内胆丢失报告、情况说明、红岗物业分公司物资采购情况说明、病例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红岗物业分公司出具的谅解书、**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于某某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于某某对孙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进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于某某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孙某某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建议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方宇慧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孙某某现系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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