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2009年5月26日因毁林开荒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2月4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依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3日,被告人于某某为盖房子使用木头,在依兰县林业局对青山林场施业区2林班29小班内使用油锯盗伐落叶松树木92株。经鉴定:被砍伐落叶松树木共计92株,蓄积18.2316立方米。案发后,被盗伐林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对青山林场。
经侦查,被告人于某某于2016年2月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
1.证人李某某、吕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1.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1.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汝绍华
检察官助理:夏乾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依兰县依兰镇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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