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于某某滥伐林木案)_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6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舒兰市****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8日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于某某于舒兰市七里乡七里村果园屯西山集体林地内,在未经林业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购买牟学昌的杨树砍伐629棵,根径为8厘米至32厘米,核立木材积40.0163立方米,被砍伐树木皆为油锯伐根,树木被砍伐前均为成材活立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卡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森林调查簿、承包经营合同书、案件提起、综合材料、侦查终结等;2.证人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莉莉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在住所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