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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城市民身份号码2223011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街道****住吉林省白城市******期**单元**室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于某某经宋某甲(另案处理)介绍前往天津市协助他人从事押运假烟,押车路线为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至天津市,月薪6000元左右。被告人于某某到达天津市,宋某甲安排于某某购买专用手机卡用于联系押运假烟事宜,并要求于某某在押运过程中随时准备应对检查。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于某某在宋某甲等人的安排下从天津市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找到货车司机纪某某的货车(车牌号码冀JT****),并于当月16日凌晨由纪某某的驾驶其货车一起前往云霄县一处地方装假烟,于某某全程在纪某某的货车上押车,并于当月17日与宋某甲、宋某乙(另案处理)在天津市**区**镇**里附近一处废弃场地将货车上的假烟卸货,后宋某乙驾驶一辆车牌号码黑A8****的黑色奔驰商务车将假烟运输到天津市**路**大桥桥底。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于某某在宋某甲等人的安排下从天津市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找到纪某某的货车,并于当月23日凌晨由纪某某驾驶其货车一起前往云霄县装假烟(爱喜300条、金色牡丹4400条、白色牡丹950条、黑色牡丹650条、红色牡丹1400条、大前门4700条,共计六个品种12400条,全部均为细支假烟),于某某全程在纪某某的货车上押车至济广高速广昌县**路段被广昌县公安局联合江西省广昌县烟草专卖局查获。于某某在济广高速广昌县**路段见烟草和公安查车期间,通过电话告知宋某甲假烟被查获,又与家人联系安排后续事情。期间于某某将标有车牌号码为闽ES****的一张纸撕毁。于某某在被广昌县公安局抓获期间,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一千元给于某某的家人。该车涉案卷烟价格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鉴定:价值为壹佰玖拾玖万壹仟陆佰捌拾捌元整(人民币19916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经宋某甲介绍受雇于马某某,负责押运假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霞

检察官助理:江宜如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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