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临沂市兰山区人,个体,住河东区**街道**村大齐生态农业观光园。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重婚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重婚罪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8月28日,被告人于某某与孙某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二子。2015年以来,被告人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姜某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2016年3月份,二人生育一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视听资料;3、证人孙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定娜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