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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70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市,现住**市**街**号。无前科。因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月**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月**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上午,被告人于某某在没有特种车辆操作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压路机在安阳县**村**厂平整沥青路面,在倒车时未注意压路机周围环境,将在压路机旁边作业的被害人元某某碾压,导致其当场死亡。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于某某到许家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元某某等人证言;3. 现场勘验笔录;4. 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瑞芬

2020年10月6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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