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572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于某某在没有口罩的情况下,看时下疫情口罩需求量大,通过其手机微信名为“A于某某”、“A**源”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售卖口罩虚假信息。当有被害人与其联系时,其假称有口罩出售,承诺三天到货。于某某先后与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达成出售各种型号口罩的意向,王某某、吴某某分别多次微信支付于某某人民币2500元、2420元。被害人付款后,于某某通过从网上购买劣质口罩及假的快递单号给被害人,被害人催促发货,于某某不予回应或者拉黑。于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500元、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420元,合计骗取人民币4920元。案发后于某某向王某某、吴某某分别退款2500元、2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转账记录照片等;2.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
检察官助理:孙贺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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