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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污染环境罪)(公开版)_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东洲区**路**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8日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某甲于2009年将其自己储存石油废渣的油槽存放在其朋友孙某某位于抚顺市新抚区千金乡小红沟的场地。2020年4月25日,于某甲在该场地内私挖渗坑,并利用该渗坑处置废弃油渣,严重污染该处土地环境。经沈阳沈化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废弃油渣中含有石油烃的成分,是危险废物的一种,属于有毒物质。

被告人于某甲于2020年8月7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不明废渣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白雨虹

检察官助理杨文瀚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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