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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敲诈勒索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4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住孝义市**乡**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4日被孝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6年起,被告人于某某以**集团排放污水、噪音和自己被孝义市公安局违法行政拘留为由,先后在本市信访部门、吕梁市省信访相关单位、及数次进京上访。在孝义市市政府环保局及相关单位于2018年12月、2019年6月先后答复于某某所有信访举报事项后,被告人于某某保证不再就原信访事项上访。2019年9月24日,于某某再次就原信访事项购买前往北京的火车票。由于时值国庆70周年国庆活动,负有维稳职责的该所住村党支部书记赵某某,**乡包片副乡长韩某某找到被告人于某某,劝其不要去北京上访,期间被告人于某某提出三年来上访造成损失,索取二十万元,赵某某为了使于某某取消进京上访,当晚付给被告人于某某银行承兑二十万元。被告人于某某收款后出具收据并承诺不再上访,并于次日退掉进京火车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表、收条、银行承兑汇票、借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

2.​ 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 证人董某某、韩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

4.​ 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敲诈勒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新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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