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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故意杀人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70********,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工作人员,住济南市槐荫**街**号**号楼**室,户籍地济南市**路**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8月27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原系夫妻,离婚后因财产分割、感情问题多次发生争执。2019年8月9日晚,在本市槐荫区**街**号**小区门口东**米处,被告人于某某使用锤头击打被害人田某某头部致使田某某当场倒地昏迷,后被告人于某某认为被害人田某某已经死亡,遂逃离现场。经鉴定,外伤致被害人田某某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颈部瘢痕超过1cm,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于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雅宁

检察员: 吕 杰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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