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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保定市徐某区*****2020年8月20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日被徐某区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凌晨1时许,在**镇**村村北**摊,于某某与崔某某因酒后言语不和打架,致崔某某轻伤。经鉴定,崔某某右上肢多发损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2020年8月20日,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书证;7、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光华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徐某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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