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66********,汉族,高中文化,西安宾馆内退职工,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层**号。2020年7月9日经传唤后投案,7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系上下楼邻居,均居住于本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因刘某甲孩子在楼上玩耍声音较大影响休息问题素有积怨。2019年11月21日16时许,于某某上楼与刘某甲家中协商上述问题时,与刘某甲、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分别致于某某、刘某甲受伤。经鉴定,于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刘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于某某向刘某甲赔偿人民币22000元,刘某甲对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书证;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于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珂言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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