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36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昌乐县,住山东省昌乐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夜间,被告人于某某在昌乐县**医院养老中心**病房内,因嫌同病房的高某某夜间吵闹影响其休息,遂用拐棍对其殴打致伤。经昌乐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高某某右侧腓骨及左侧胫骨骨折为轻伤一级,右侧第5跖骨完全骨折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德昌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