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公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321962********,初中文化,威海市**区**镇才院村村委主任,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镇**村**号。2018年12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12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4日9时许,在威海市**区**镇才院村村委院内,被告人于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贾某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致贾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贾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来峰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某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56213****。
2、案卷证据和材料2册,单页证据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