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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号。1990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7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8年4月1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病未执行,于2020年11月3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大门附近与被害人李某甲(男,46岁)因打麻将借钱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于某某用拳头殴打李某甲面部,致李某甲牙齿折断。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李某甲牙齿折断属轻伤二级。现被告人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

经侦查,被告人于某某于2018年4月11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和解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卞 妍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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