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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49********,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老年公寓(户籍所在地:桦南县**乡**村)。2019年4月30日、12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两次被桦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4时许,在桦南县**老年公寓**号楼**室内,被告人于某某因琐事对同居室人员张某某产生不满,后于某某用水果刀将被害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捅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左胸部锐器伤、左创伤性气胸,属轻伤二级;经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案发时于某某患脑损害和功能紊乱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于某某患脑损害和功能紊乱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有受审能力。

经侦查,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4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桦南县**老年公寓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收缴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

2.书证被告人于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等;

3.证人黄某某、闫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玲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佳木斯市**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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