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7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街**号**户,捕前住河北省涿州市**办事处**路**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6日晚20时许,在涿州市**办事处**胡同田某某家棋牌室内,于某某用刀将葛某某腹部扎伤。后经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葛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于某某与葛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楠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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