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公民身份号码130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定州市东旺镇五女集村自家胡同道内,与其邻居王某某由于先前矛盾发生争吵,引发打架,被告人于某某用拳头击打王某某面部,致王某某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及鼻中隔骨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玉珍
检察官助理:王明月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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