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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7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7290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号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单元**号。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9年7月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20时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麻将馆内,被告人于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管某某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于某某将被害人管洪彬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管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徐某某、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其他文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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