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7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9年7月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20时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麻将馆内,被告人于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管某某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于某某将被害人管洪彬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管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徐某某、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其他文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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