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4211975********,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5月被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于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晚上去到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对出篮球场,因播放公益电影地点与原播放地点不一致问题迁怒于电影公司放映人员黄某某,在干扰放映的过程中对黄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黄某某鼻骨、眼眶、胸部等多处受伤。经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分局物证鉴定室对黄某某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黄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并鼻中隔骨折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黄某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黄某某右胸部擦伤的损伤程度鉴定为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辨认笔录、伤情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萍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 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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