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55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85********,蒙古族,小学二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镇**村**号,住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放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11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2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小区地下车库内,拔开车库内一辆三轮摩托车油箱油管,将汽油倒在胶布、纸壳上,后用打火机点燃,烧毁、砸坏车库内十二辆汽车。经鉴定,被砸坏的9辆车损失价值人民币4919元,被彻底烧毁的3辆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86300元,车损合计人民币191219元。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放火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志刚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